目錄:

勝戰計
第一計 瞞天過海
第二計 圍魏救趙
第三計 借刀殺人
第四計 以逸待勞
第五計 趁火打劫
第六計 聲東擊西
敵戰計
第七計 無中生有
第八計 暗渡陳倉
第九計 隔岸觀火
第十計 笑裡藏刀
第十一計 李代桃僵
第十二計 順手牽羊
攻戰計
第十三計 打草驚蛇
第十四計 借屍還魂
第十五計 調虎離山
第十六計 欲擒故縱
第十七計 拋磚引玉
第十八計 擒賊擒王
混戰計
第十九計 釜底抽薪
第二十計 混水摸魚
第二十一計 金蟬脫殼
第二十二計 關門抓賊
第二十三計 遠交近攻
第二十四計 假途伐虢
併戰計
第二十五計 偷樑換柱
第二十六計 指桑罵槐
第二十七計 假痴不顛
第二十八計 上屋抽梯
第二十九計 樹上開花
第三十計 反客為主
敗戰計
第三十一計 美人計
第三十二計 空城計
第三十三計 反間計
第三十四計 苦肉計
第三十五計 連環計
第三十六計 走為上

 

 

勝戰計      一 至 六

 

第一計 瞞天過海

 

原文:

備周則意怠,常見則不疑。陰在陽之內,不在陽之對。太陽,太陰。

按:

陰謀作為,不能於背時密處行之。夜半行竊,僻巷殺人,愚俗之行,非謀士之所為也。

如開皇九年,大舉伐陳,先是(弓百弓)請緣江防人,每交代之際,必集厲陽,

大列旗幟,營幕蔽野。陳人以為大兵至,悉發國中士馬,既而知防人交代,其眾復散。

後以為常,不復設備。及若(弓百弓)以大軍濟江,陳人弗之覺也。

因襲南徐州,拔之。

 

第二計 圍魏救趙

 

原文:

共敵不如分敵,敵陽不如敵陰。

按:

治兵如治水,銳者避其鋒,其導流,弱者塞其虛,如築堰。

故當齊救趙時,孫子謂田忌曰:「夫解雜亂糾紛者不控捲,救鬥者不博撠,

批亢搗虛,形格勢禁,則自為解也。」

 

第三計 借刀殺人

 

原文:

敵已明,友未定,引友殺敵,不出自力,以《損》推演。

按:

敵象已露,而另一勢力更漲,將有作為,便應借此刀以毀敵人。

如鄭桓公將襲鄶,先問鄶之豪傑、良臣、辯智、果敢之士,盡與姓名,擇鄶之良田賂

之,為官爵之名而書之,因而設壇場郭門之外而埋之,(血半)以雞豭,

若盟狀。鄶君以為內難也,而盡殺其良臣。桓公襲鄶,遂取之。

諸葛亮之和吳拒魏及關羽圍樊、襄。曹欲徒都,懿與蔣濟說曹曰:「劉備、孫權外親

內疏,關羽得志,權必不願也。可遣人勸躡其後,許割江南以封權,則樊圍自解。」

曹從之,羽遂見擒。

 

第四計 以逸待勞

 

原文:

困敵之事,不以戰,損剛益柔。

按:

此即致敵之法也。兵書云;「凡先處戰地而待敵者逸,後處戰地而趨戰者勞。故善戰

者,致人而不致於人。」兵書論敵,此為論勢。則其皆非擇地以待敵,而在以簡馭繁,

以不變應變,以小變應大變,以不動應動,以小動應大動,此樞應環也。

如管仲寓軍令於內政,實而備之,孫臏於馬陵道伏擊龐涓,李牧守雁門,久而不戰,

而實備之,戰而大破匈奴。

 

第五計 趁火打劫

 

原文:

敵之害大,就勢取利。剛決柔也。

按:

敵害在內,則劫其地;敵害在外,則劫其民;內外交害,則劫其國。

如越王乘吳國內蟹稻不遺種而謀攻之。後卒乘吳北會諸侯於黃池之際,

國內空虛,困而搗之,大過全勝。

 

第六計 聲東擊西

 

原文:

敵志亂萃,不虞,坤下兌上之象。利其不自主而取之。

按:

西漢,七國反,周亞夫堅壁不戰。吳兵奔壁之東南陬,亞夫使備西北;已而,

吳王精兵,果攻西北,遂不得入。此敵志不亂,能自主也。

漢末,朱雋圍黃巾於宛。起土山以臨城內,鳴鼓攻其西南,黃巾悉眾赴之;雋

自將精兵五千,掩東北,遂乘城虛而入。此敵志亂萃,不虞也。

然則聲東擊西之策,須視敵志亂否為定。亂則勝,不亂則自取敗亡,險策也。

 

敵戰計      七 至 十二

 

第七計 無中生有

 

原文:

誆也,非誆也,實其所誆也。少陰、太陰、太陽。

按:

無而示有,誆也。誆不可久而易覺,故無不可以終無。無中生有,則由誆而真、

由虛而實矣。無,不可以敗敵;生有,則敗敵矣。如:令狐潮圍雍丘,張巡縛蒿

為人千餘,披黑衣,夜縋城下,潮兵爭射之,得箭數十萬。其後復夜縋人,潮兵

笑,不設備,乃以死士五百砍潮營,焚壘幕,追奔十餘里。

 

第八計 暗渡陳倉

 

原文:

示之以動,利其靜而有主,益動以巽。

按:

奇出於正,無正則不能出奇。不明修棧道,則不能暗渡陳倉。昔鄧艾屯白水之北,

姜維遣廖化屯白水之南而結營焉。艾謂諸將曰:「維今卒還,吾軍少,法當渡而不

作橋;此為使化持吾,令不得還,必自東襲取洮城矣。」艾即夜潛軍,徑到洮城。

維果來渡。而艾先至,據城,得不以破。此則是姜維不善用暗渡陳蒼之計,而艾察

知其聲東擊西之謀也。

 

第九計 隔岸觀火

 

原文:

陽乖序亂,陰以待逆。暴戾姿睢,其勢自斃。順以動豫,豫順以動。

按:

乖氣浮張,逼則受擊,退則遠之,則亂自起。昔袁尚、袁熙奔遼東,尚有數千騎。

初,遼東太守公孫康,恃遠不服。及曹操破烏丸,或說曹操遂攻之,尚兄弟可擒也。

操曰:「吾方使康斬送尚、熙首來,不繁兵矣!」九月,操引兵自柳城還,康即斬

尚、熙,傳其首。諸將問其故,操曰:「彼之畏尚等,吾急之則併力,緩之則相圖,

其勢然也。」或曰:此兵書火攻之道也。按:兵書《火攻篇》,前段言火攻之法,

後段言慎動之理,與隔岸觀火之意,亦相吻合。

 

第十計 笑裡藏刀

 

原文:

信而安之,陰以圖之;備而後動,勿使有變。剛中柔外也。

按:

兵書云:「辭卑而益備者,進也;……;無約而請合者,謀也。」

故:凡敵人巧言令色,皆殺機之外露也。宋曹武穆瑋知渭州,號令明肅,西人憚之。

一日,方招諸將飲,的有叛卒數千,亡奔夏境,堠騎報之,諸將相顧失色,公言笑如

平時。徐謂騎曰:「吾命也,汝勿顯言!」西人聞之,以為襲己,盡殺之。此臨機應

變之用也。若勾踐之事夫差,則竟使其久而安之矣。

 

第十一計 李代桃僵

 

原文:

勢必有損,損陰以益陽。

按:

我敵之情,各有長短。戰爭之事,難得全勝。而勝負之決,即在長短之相較。

而長短之相較,乃有以短勝長之祕訣。如以下駟敵上駟,以上駟敵中駟,以中駟敵

下駟之類,則誠兵家獨具之詭謀,非常理之可推測者也。

 

第十二計 順手牽羊

 

原文:

微隙在所必乘,爾利在所必得。少陰,少陽。

按:

大軍動處,其隙甚多。乘間取利,不備以戰。勝固可用,敗亦可用。

 

攻戰計    十三 至 十八

 

第十三計 打草驚蛇


原文:

疑以扣實,察而後動;復者,陰之媒也。

按:

敵力不露,陰謀深沉,未可輕進,應遍探其鋒。兵書云:「軍旁有險阻、潢井、葭葦、

山林、醫薈,必謹索之,此伏奸之所藏處也。」

 

第十四計 借屍還魂

 

原文:

有用者,不可借;不能用者,求借。借不能用者而用之,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

按:

換代之際,紛立亡國之後者,故借屍還魂之意也。凡一切寄兵權於人,而代其攻

守者,皆此用也。

 

第十五計 調虎離山

 

原文:

待天以困之,用人以誘之。往蹇來反。

按:

兵書云:「下政攻城。」若攻堅,則自取滅亡矣。敵既得地利,則不可以爭其地。

且敵有主而勢大:有主,則非利不來趨;勢大,則非天人合用,不能勝。

漢末,羌帥眾數千,遮虞詡於陳倉崤谷。許軍不進,宣言上書請兵,須到當發。

羌聞之,乃分抄旁縣。詡因其兵散,日夜進道,兼行數百里。令軍士各做兩灶,

日倍增之;羌不敢逼遂大破之。兵到乃發者,利誘之也;日夜兼進也,用天時以

困之也;倍增其灶者,或之以人事也。

 

第十六計 欲擒故縱

 

原文:

逼則反兵,走則滅勢,緊隨勿追。累其氣力,消其鬥志,散而後擒,兵不血刃。

需,有孚,光。

按:

所謂「縱」者,非放之也,隨之,而稍鬆之耳。「窮寇勿追」,亦即此意。蓋不

追者,非不隨也,不迫之而已。武侯之七縱七擒,即是縱而躡之,故輾轉推進,

致於不毛之地。武侯之七縱,其意在拓地,在借孟獲以服諸蠻,非兵法也。若論

戰,則擒者不可復縱。

 

第十七計 拋磚引玉

 

原文:

纇以誘之。擊蒙也。

按:

誘敵之法甚多,最妙之法,不在疑似之間,而在類同,已固其惑。

以旌旗金鼓誘敵者,疑似也,以老弱糧草誘敵者,則類同也。

 

第十八計 擒賊擒王

 

原文:

摧其堅,奪其魁,以解其體。龍戰於野,其道窮也。

按:

攻勝則利不勝取。取小遺大,卒之力、將之累、帥之害、功之虧也。全勝而不摧堅

擒王,是縱虎歸山也。擒王之法,不可圖辨旌旗,而當查其陣中之首動。

昔張巡與尹子奇戰,直衝賊營,至子奇麾下。營中大亂,斬賊將五十餘人,殺士卒

五千餘人,巡欲射子奇而不識,剡稿為矢。中者喜,謂巡矢盡,走白子奇。乃得其

狀,使霽雲射之,中其左目,幾獲之。子奇乃收軍退還。

 

混戰計    十九 至 二十四

 

第十九計 釜底抽薪

 

原文:

不敵其力,而消其勢,兌下乾上之象。

按:

水沸者,力也,火之力也。陽中之陽也,銳不可擋;薪者,火之魄也,即力之勢。

陽中之陰也,近而無害。故力不可擋而勢猶可消。尉繚子曰:「氣實則鬥,氣奪則

走。」而奪氣之法,則在攻心。

昔吳漢為大司馬,嘗有寇,夜攻漢營。軍中驚擾,漢堅臥不動。軍中聞漢不動,有

頃乃定。乃選精兵出擊,大破之。此即不直擋其力而撲消其勢力。

宋,薛長儒為漢州通判。戍卒開營門,放火殺人,謀殺知州、兵馬監押。有來告者,

知州、監押皆不敢出。長儒挺身出營,諭之曰:「汝輩皆有父母妻子。何故作此?然

不與謀者,各在一邊。」於是不敢動。唯本謀者八人突門而出,散於諸村野,尋捕獲。

時謂非長儒,則一城荼炭矣。此即攻心奪氣之用也。或曰:敵與敵對,搗強敵之虛,

以敗其將成之功也。

 

第二十計 混水摸魚

 

原文:

乖其陰亂,利其弱而無主,隨,以向晦入宴息。

按:

動盪之際,數力衝撞,弱者依違無主;敵蔽而不察,我隨而取之。

《六韜》曰:「三軍數驚,士卒不齊,相恐以敵強,相語以不利,耳目相屬,妖言

不止,眾口相惑。不畏法令,不重其將:此弱徵也。」是「魚」,混戰之際,擇此

而取之。如劉備之得荊州、取西川,接此計也。

 

第二十一計 金蟬脫殼

 

原文:

存其形,完其勢,友不疑,敵不動。巽而止蠱。

按:

共有擊敵,坐觀其勢。倘另有一敵,則須去而存勢。則金蟬脫殼者,非突走也,

蓋為分身之法也。故我大軍轉動,而旌旗金鼓,儼然原陣。使敵不敢動,友不生

疑,待以摧他敵而返,則友敵始知,或猶且不知。然則金蟬脫殼者,在對敵之際,

而抽精銳以襲別陣也。

 

第二十二計 關門抓賊

 

原文:

小敵困之。剝,不利有攸往。

按:

捉賊而必關門者,非恐其逸也,恐其逸而為他人所得也,且逸者不可復追,恐其誘也。

賊者,奇兵也,游兵也,所以勞我者也。《吳子》曰:「今使一死賊,伏於曠野,千人

追之,其不梟視狼顧?何者?恐其暴起而害己也,是以一人投命,足懼千夫。」

追賊者,賊有逃脫之機,勢必死鬥;若斷其去路,則成擒矣!故小敵必困之;不能,則

放之可也。

 

第二十三計 遠交近攻

 

原文:

形禁勢格,利從近取,害以遠隔,上火下澤。

按:

混戰之局,縱橫捭闔之中,各自取利。遠不可攻,而可以利相結,進者交之,反而使變

生肘腋下。范睢之謀,為地理之定則,其理甚明。

 

第二十四計 假途伐虢

 

原文:

兩害之間,敵脅以從,我假以勢。困,有言不信。

按:

假地用兵之舉,非巧言可誆,必其勢不受一方之脅從,則將受雙方之夾擊。

如此境況之際,敵必迫之以威,我則誆之以不害,利其倖存之心,速得全勢。

比將不能自陣,故不戰而滅之矣。

 

併戰計  二十五 至 三十

 

第二十五計 偷樑換柱

 

原文:

頻更其陣,抽其勁旅,待其自敗,而後乘之。曳其輪也。

按:

陣有縱橫,天衡為樑,地軸為柱,樑、柱以精兵為之。故觀其陣,則知其精兵之所在。

共戰他敵時,頻更其陣,暗中抽換其精兵,或竟代其為樑柱,勢成陣塌,遂兼其兵。

併此敵以擊他敵之首策也。

 

第二十六計 指桑罵槐

 

原文:

大凌小者,警以誘之。剛中而原,行險而順。

按:

率數未服者以對敵,若策之不行,而利誘之後反啟其疑,於是故為自誤,責他人之失,

而暗警之。警之者,反誘之也。此蓋以剛險驅之也。或曰:此遣將法也。

 

第二十七計 假痴不顛

 

原文:

寧偽作不知不為,不偽作假知妄為。靜不露機,雲雷屯也。

按:

假作不知而實知,假作不為而實不可為。司馬懿之假病昏以誅曹爽,受巾幗、假請命,

以老蜀兵,所以成功。姜維九伐中原,明知不可為而妄為之,則似痴矣!所以破滅。

兵書曰:「故善戰者之勝也,無智名,無勇功。」當其機未發時,靜屯似痴;若假顛,

則不但露機,且亂動而而群疑。故假痴者勝,假顛者敗。或曰:「假痴可以對敵,並

可以用兵。」

宋代,南俗尚鬼。狄武襄征儂智高時,大兵使出桂林之前,因佯祝曰:「勝負無以為

據。」乃取百錢自持,與神約:「果大捷,則投此錢盡錢面也。」左右諫止:「倘不

如意,恐沮師。」武襄不聽。萬眾方聳視,已而揮手一擲,百錢皆面。於是舉手歡呼,

聲震林野。武襄也大喜,顧左右,取百釘來,即隨錢疏密,布地而釘之,加以清紗籠

護,手自封焉。曰:「俟凱旋,當酬神取錢。」其後平邕州還師,如言取錢,幕府

大夫共視,乃兩面錢也。

 

第二十八計 上屋抽梯

 

原文:

假之以便,唆之始前,斷其援應,陷之死地。遇毒,位不當也。

按:

嗦者,利使之也。利使之而不為之便,或猶且不行。

故抽梯之局,須先置梯,或示之以梯。

 

第二十九計 樹上開花

 

原文:

借局布勢,力小勢大。鴻漸於陸,其羽可用為儀也。

按:

此樹本無花,而樹可以有花。剪彩黏之,不細察者不易覺。使花與樹交相輝映,

而成玲瓏全局也。此蓋布精兵於交軍之陣,完其勢以威敵也。

 

第三十計 反客為主

 

原文:

乘隙插足,扼其主機,漸之進也。

按:

為人驅使者為奴,為人尊處者為客;不能立足者為暫客,能立足者為久客;

客久而不能主事者為賤客,能主事則可漸握機要,而為主矣。

故反客為主之局,第一步須爭客位,第二步須乘隙,第三步須插足,第四步須握機要,

第五部乃成為主。為主,則併人之軍矣。此漸進之陰謀也。

 

敗戰計  三十一 至 三十六

 

 

第三十一計 美人計

 

原文:

兵強者,攻其將;將智者,伐其情。將弱兵頹,其勢自萎。

利用禦寇,順相保也。

按:

兵強將智,不可以敵,勢必事之。事之以土地,以增其勢,如六國之事秦,

策之最下者也;事之以金帛,以增其富,如宋之事遼、金,策之下者也;

惟事之以美人,以佚其志,以弱其體,以增其下怨,如句踐之事夫差,

乃可轉敗為勝。

 

第三十二計 空城計

 

原文:

虛者虛之,疑中生疑;剛柔之際,奇而復奇。

按:

虛虛實實,兵無常勢。虛而示虛,諸葛而後,不乏其人。如土番陷瓜州,王君渙死,

河西洶懼,以張守珪為瓜州刺使。領餘眾,方復築州城。板干裁立,敵又暴至,略無

守禦之具,城中相顧失色,莫有鬥志。守珪曰:「彼重我寡,又瘡痍之後,不可以矢

石相持,須以權道制之。」乃於城上置酒作樂,以會將士。敵疑城中有備,不敢攻而

退。 

有如齊祖珽為北徐州刺使,至州,會有陳寇,百姓多反。珽不關城門,守陴者,皆令

下城,靜坐街巷,禁斷行人。雞犬不亂鳴吠。賊無所見聞,不測所以。疑惑人走城空,

不設警備,珽復令大叫,鼓譟聒天。賊大驚,登時走散。

 

第三十三計 反間計

 

原文:

疑中之疑,比之自內,不自失也。

按:

間者,使敵自相疑也;反間者,因敵之間而間之也。如燕昭王薨,惠王自為太子時,

不快於樂毅。田單乃縱反間曰:「樂毅與燕王有隙,畏誅,欲連兵王齊,齊人未附,

故且緩攻即墨,以待其事。齊人唯恐他將來,即墨殘矣。」燕王聞之,即使騎劫代將。

毅遂奔趙。又如周瑜利用曹操間諜,以間其將,亦疑中之疑之局也。

 

第三十四計 苦肉計

 

原文:

人不自害,受害必真;假真真假,間以得之。童蒙之吉,順已巽也。

按:

間者,使敵人相疑也;反間者,使敵人之疑,而實其疑也。苦肉計者,蓋假作自間

以間人也。凡遣與己有隙者以誘敵人,約為響應,或約為共力者,皆苦肉計之類也。

 

第三十五計 連環計

 

原文:

將多兵眾,不可以敵,使其自累,以殺其勢。在師中吉,承天寵也。

按:

龐統使曹操戰艦勾連,而後縱火焚之,使不可脫。則連環計者,其法在使敵自累,

而後圖之。蓋一計累,敵一計攻敵,兩計扣用,以摧強勢也。如宋畢再遇,嘗引敵

與戰。且前且退,至於數四,是日已晚,乃以香料煮黑豆,布地上,復前搏戰,佯

敗走。敵乘勝追逐,其馬已飢,聞豆香就食,鞭之不前。畢率師反攻之,遂大勝。

皆連環之計也。

 

第三十六計 走為上

 

原文:

全師避敵,左次無咎,未失常也。

按:

敵勢全勝,我不能戰,則必降、必和、必走。降則全敗,和則半敗,走則未敗;

未敗者,勝之轉機也。

如宋畢再遇與金人對壘,一夕拔營去,留旗幟於營,豫縛生羊懸之,致前二足於鼓

上;羊不堪倒懸,則足擊鼓有聲。金人不覺,相持數日。始覺之,則以遠矣。可謂

善走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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